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340號
TPDM,113,審訴,34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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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
800、3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世傑被訴對曹素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彭世傑被訴共同對告訴人曹 素珊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部分所載(其餘被訴部分本院另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免訴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三、經查,被告所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曹素珊及隱 匿該部分犯罪所得即洗錢等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號(下稱同一案 件前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案於112年6月28日繫屬), 於同年3月13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審訴字卷第52至53、59至66頁) ,該確定判決既判力及於本案關於告訴人曹素珊之全部犯罪 事實,詎公訴人猶於113年1月10日就同一事實提起本件公訴 ,並於同年2月22日繫屬於本院,顯不合法,依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800號
第3801號
  被   告 彭世傑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號2樓             之7
            居花蓮縣○○鄉○○村○○路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世傑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加入由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肖恩」、「Mr.Qi」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彭世傑擔任 取簿手,負責領取含有被害人金融帳戶之包裹。彭世傑與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 於錯誤,寄出附表一所示之物,再由彭世傑依「肖恩」之指 示領取後,交付與「肖恩」、「Mr.Qi」。嗣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揭帳戶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欺附表二所 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 嗣因附表一、二之人發覺遭詐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邱奕賢曾子洋、陳文蔚吳勇達張書亞郭胤慶李逸湘、喻振瑋田幸庭、何佳霖黃健盛唐靖捷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以及陳裕儒、廖世祺劉文裕許憲銓、謝牧芸、曹素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世傑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而交付存簿或提款卡之事實。 3 ⑴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附表二1至16所示之告訴人提出之匯款收據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告訴人遭詐欺並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被告領取附表一編號1、2所示物品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各1份 證明被告有領取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肖恩」、「M



r.Qi」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一 般洗錢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加重詐欺罪嫌處斷。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末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併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玟 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 蕙 君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寄出時間、地點 寄出物品 領取時間、地點 1 邱奕賢 (112偵23064) 112年4月2日19時56分許、佯稱因駭客入侵,須交付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云云。 112年4月2日22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東門站地下1樓置物櫃318櫃30門 ⑴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⑵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⑷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112年4月3日14時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東門站地下1樓置物櫃318櫃30門 2 陳裕儒 (112偵29415) 112年4月9日19時49分許、佯稱因個資外洩,須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云云。 112年4月9日19時56分許至21時10分許間之某時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 ⑴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⑵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112年4月9日21時10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光復門市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曾子洋 112年4月5日12時10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4時6分許、14時46分許 4萬9988元、 9985元 2 陳文蔚 112年4月4日11時46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4時38分許、14時40分許 3萬元、 2萬9985元 3 吳勇達 112年4月5日21時50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1時52分許 9萬9981元 4 張書亞 112年4月4日19時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23時7分許 2萬5096元 5 郭胤慶 112年4月5日14時28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26分許 4萬9987元 6 李逸湘 112年4月5日15時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36分許 6058元 7 喻振瑋 112年4月5日15時30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30分許 2萬0985元 8 田幸庭 112年4月5日15時34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34分許、15時36分許 2萬3123元、7985元 9 何佳霖 112年4月5日15時56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6時33分許 3萬5981元 10 黃健盛 112年4月5日15時27分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27分許 9元 11 唐靖捷 112年4月4日某時許、假冒買家要求認證金融協定 邱奕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5日15時33分許 2萬9987元 12 廖世祺 112年4月10日16時15分許、解除分期付款 陳裕儒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7時33分許、17時47分許、某時許 1萬3121元、5013元、 1萬3016元 陳裕儒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7時53分許、17時55分許、18時9分許 2萬9128元、1萬7019元、 3萬0019元 13 劉文裕 112年4月10日17時37分許、解除分期付款 陳裕儒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8時29分許 1萬8123元 14 許憲銓 112年4月10日16時22分許、解除分期付款 陳裕儒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7時24分許、18時3分許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陳裕儒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7時58分許 2萬9985元 15 謝牧芸 112年4月10日17時39分許、解除分期付款 陳裕儒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8時19分許 2萬5908元 16 曹素珊 112年4月10日16時5分許、解除分期付款 陳裕儒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 8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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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