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13年度,15號
TPDM,113,審聲,15,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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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麗燕



輔 佐 人 蕭榮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麗燕因罹患肺癌併腦膜轉移 ,現住院治療中,短期內無法到庭應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停止審判云云。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被 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 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麗燕患有肺腺癌併脊髓腦膜轉移等情,固有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 於民國113年5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 查,而就其所涉之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 第271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終結,是本案即無停止審判之必 要,故被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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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