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侯萬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98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像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