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書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237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黃書煜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2、3、4、9、10、11、12、13「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壹佰壹拾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8行所載「並扣得藍色 熊包裝毒品咖啡包90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1 7.58公克)、大麻包裝毒品咖啡包13包(第三級毒品含4-甲 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2.02公克)、紅蘋果包裝毒 品咖啡包2包(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卡西酮類2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FM2 3 顆(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純質淨重0.06公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6.6568公克)、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袋 、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箱、果汁粉2袋、封膜機1部及與本件 無關之愷他命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K盤1個、K卡1張及行 動電話3具等物」,應予補充、更正為「扣得如本判決末附 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黃書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無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所為極易助長毒品流通,對 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應予非難;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其具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 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3頁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偵字卷第15頁、第1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家庭經濟狀 況」欄);併考量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3、4、9、10、11、12、13所示之物,均 係被告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罪後遭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共110只,以目 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 析離,故應一併與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另鑑驗 耗損之第三級毒品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成分(詳見附表上開編號所載),惟均無 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相關。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6、7 、14至18所示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是就上開物 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執行搜 索處所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及其出處 1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2.2690公克,取樣0.0341公克,驗餘總淨重2.2349公克),純度為76.5%,純質淨重1.7358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字卷第171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字卷第177頁) 2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白色晶體1包 檢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9.9059公克,取樣0.0395公克,驗餘淨重9.8664公克),純度為67.2%,純質淨重6.6568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字卷第171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字卷第179頁) 3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白色粉末1包 檢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524公克,取樣0.0353公克,驗餘淨重0.0171公克),純度為70.9%,純質淨重0.0372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字卷第173頁)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見偵字卷第181頁) 4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F2/十字刻痕白色圓形錠劑3顆 檢出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驗前總淨重0.6042公克,取樣0.2014公克,驗餘總淨重0.402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字卷第173頁) 5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K盤1個 未送驗 --------------- 6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K卡1張 未送驗 --------------- 7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1號 ①粉色IPHONE 6S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②黑色IPHONE XS MAX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8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5/028字樣橘色圓形錠劑1包內含128顆及不完整1顆 檢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氯氮平(Clozapine)成分(驗前淨重23.6069公克,取樣0.1957公克,驗餘淨重23.411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字卷第171頁) 9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橘色粉末1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驗前淨重25.51公克,取樣0.31公克,驗餘淨重25.2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81至283頁) 10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橘色粉末1袋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成分、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驗前淨重100.18公克,取樣0.41公克,驗餘淨重99.7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83頁) 11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淡黃色粉末90袋(彩色外包裝)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351.77公克,取樣0.65公克,驗餘總淨重351.12公克〈351.77公克-0.65公克=351.1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5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83頁) 12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綠色粉末2袋(紅白色外包裝)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總淨重6.34公克,取樣0.52公克,驗餘總淨重5.82公克〈6.34公克-0.52公克=5.8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83頁) 13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淡黃色粉末及深褐色膏狀物13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約50.63公克,取樣1.70公克,驗餘總淨重48.93公克〈50.63公克-1.70公克=48.93公克〉純度約4%,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283至285頁) 14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袋 -------------- --------------- 15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箱 -------------- --------------- 16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封膜機1臺 -------------- --------------- 17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ASUS廠牌行動電話1支(無IMEI碼) -------------- --------------- 18 新北市深坑區烏月路5號對面鐵皮屋 果汁粉2袋 未送驗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371號
被 告 黃書煜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號 居新北市○○區○○里○○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書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聲請觀察勒戒)明知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 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不詳之價錢購 買愷他命毒品後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2年6月9日凌晨2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號,因另涉製造毒品案件(後敘), 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藍色熊包裝毒品咖啡 包90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17.58公克)、大 麻包裝毒品咖啡包13包(第三級毒品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總純質淨重2.02公克)、紅蘋果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卡西酮類2包(微量第三級毒 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FM2 3顆(第三級毒 品氟硝西泮純質淨重0.0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純質淨重6.6568公克)、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袋、毒品咖啡 包分裝袋1箱、果汁粉2袋、封膜機1部及與本件無關之愷他 命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K盤1個、K卡1張及行動電話3具 等物,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書煜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高聖威及康芷瑜於警詢時之證詞。 全部犯罪事實。 3 扣案之藍色熊包裝毒品咖啡包90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17.58公克)、大麻包裝毒品咖啡包13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2.02公克)、紅蘋果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微量硝甲西泮)、卡西酮類2包(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FM2 3顆(氟硝西泮純質淨重0.06公克)、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6.6568公克)。 佐證本件被告所持有之物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1紙、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影本各1份、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影本各1份。 前開扣押物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及其純質淨重等事實。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及蒐證照片。 佐證本件查獲過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藍色熊包裝毒品咖 啡包90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17.58公克)、大麻包裝毒品咖啡包1 3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2.02公克)、 紅蘋果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微量硝甲西泮)、卡西酮類2包 (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FM2 3顆(氟硝 西泮純質淨重0.06公克)、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6.6568公 克),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尚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 第三級毒品罪嫌。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伊沒有製造咖 啡包之犯行等語。經查,本件報告機關認被告黃書煜涉有前 開罪嫌,乃係以報告機關在上址查獲上開毒品咖啡包分裝袋 1袋、毒品咖啡包分裝袋1箱、果汁粉2袋、封膜機1部、K盤1 個及K卡1張等物為論據。然查,㊀經命報告機關採集前開封 膜機上之跡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後,並未有 與被告相符之相關證據資料,有該局112年7月24日刑紋字第 1126000275號鑑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是否曾操作 該封膜機製造毒品,非無疑義。㊁再者,本件現場所扣得之 毒品咖啡包,其混合成分均有所不同,有前開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惟現場竟無扣得製造前開扣押毒品之原料,有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 本及蒐證照片可查,自難以扣得前開物品等即遽認被告涉有 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㊂又現場之證人高聖威及康芷瑜均於 警詢時否認被告有製造上開毒品之行為,有警詢筆錄可考, 堪認被告應無前開製造毒品犯行。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前開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 此敘明之。另前開扣押物品中固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然 被告亦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另案偵辦中,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正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采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