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元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元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112年 度毒偵字第14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 附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 14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扣案毒 品名稱」欄所示,有如附表「鑑定書頁碼」欄所示毒品鑑定 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 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 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鑑定書頁碼 1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16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偵查卷第44頁) 2 海洛因香菸2支(驗餘淨重1.5109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偵查卷第135頁)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83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43號偵查卷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