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瑋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瑋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部分應刪除「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瑋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有毒品科刑執行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被告持 有之動機、持有之數量非鉅,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 第25頁)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該物之包裝袋,因與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亦檢出含有上開 毒品成分,有該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衡情無從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亦應宣告 沒收銷燬。
(三)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021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12號
被 告 楊瑋琳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瑋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4日16時50分前之某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寶哥」之人購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包驗前淨重:0.0071 公克、驗餘淨重0.0021公克;另1包殘渣袋以乙醇溶液沖洗 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後,即持有之。嗣員警於112年9 月4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查獲楊瑋琳 為通緝身分,並於附帶搜索時當場於其身上扣得上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各1包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瑋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毒品照片3張在卷可稽。而扣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袋各1包經送鑑定後,確認均含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5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 :0.0071公克;驗餘淨重:0.002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殘渣袋各1包(毛重0.2738公克),均為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游 欣 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 怡 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