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周俊龍
被 告 陳濰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濰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 交易字第1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具狀聲請就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