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5號
TPDM,112,附民,135,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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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賴冠華

被 告 李宗禧(原名李漢源




賴勇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杜沛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禧賴勇佑、杜沛宭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87號),經原告賴冠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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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