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雯郁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雯郁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6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