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AW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
被 告 孫顥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甲○○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8號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