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82號
TPDM,111,附民,582,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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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陳新莊

被 告 王命亮 (WANG MING LING,印尼國籍

黃文烈


章永鑒(大陸地區人民

蔡曉梅大陸地區人民

王 浩(大陸地區人民

衣學福(大陸地區人民

仁禮大陸地區人民

葉建平大陸地區人民

吳濱濱(大陸地區人民

萬霞玲(大陸地區人民

施景彬

江明南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王命亮、章永鑒
蔡曉梅王浩、衣學福、王仁禮葉建平吳濱濱、萬霞玲尚
未經本院判決,然業經本院認定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勤業眾信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非本案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人,惟依原告起訴
意旨,係以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為請求權基礎,主張上開被告
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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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