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1年度,17號
TPDM,111,金重訴,17,20240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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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⒈黃文烈




選任辯護人 孫少輔律師
陳傑明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⒉吳光訓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黃文昌律師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⒊陳民郎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陳唯宗律師
被 告 ⒋陳和順


選任辯護人 李勝琛律師
文凱律師
陳 顥律師
被 告 ⒌陳玉蓮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⒍陳柏榮




選任辯護人 陳崇光律師
陳以敦律師
被 告 ⒎黃耀弘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000室
選任辯護人 楊智綸律師
被 告 ⒏江宗星



杜和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⒑朱勇康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朱浩文律師
被 告 ⒒朱有康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羅婉菱律師
被 告 ⒓洪冠伶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林心瀅律師
鄭雅芳律師
被 告 ⒔王易生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⒕郭彥伯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莊瀅臻律師
被 告 ⒖陳秀如



選任辯護人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⒗江宗煙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梁惟翔律師
被 告 ⒘邵仁苔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黃靖騰律師
被 告 ⒙施清文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許峻為律師
被 告 ⒚林景芳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⒛羅文雄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賴鴻齊律師
被 告 謝昇




指定辯護人(義務律師)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李銘斌


黃滿霞


李祈霖


陳慧玲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被 告 施景彬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劉彥玲律師
談 虎律師
被 告 江明



選任辯護人 黃國銘律師
熊誦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2468號、第22469號、第22470號、第23288號、第2739
9號;110年度偵字第8315號、第19245號、第35650號第)及移送
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417號;111年度偵字第17853號、第1785
4號、第17855號、第17856號、第17857號、第17858號、第
17859號、第17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罪刑部分:
黃文烈犯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被訴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二月間,為發放康友公司一0八 年度現金股利,以PROFIT GATE公司名義向瑞士銀行詐貸(即 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構成要件事實:㈠、⒊、 ⑸」)之部分,無罪。
吳光訓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陳民郎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陳和順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陳玉蓮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⒍陳柏榮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⒎黃耀弘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江宗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杜和軒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朱勇康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⒒朱有康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⒓洪冠伶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⒔王易生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郭彥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陳秀如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⒗江宗煙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邵仁苔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⒙施清文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景芳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羅文雄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謝昇倫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李銘斌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黃滿霞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李祈霖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陳慧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施景彬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會計 師對不實財務報告未予敘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江明南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會計 師對不實財務報告未予敘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二、沒收部分:
黃文烈已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參拾萬肆仟貳佰伍拾點捌玖伍元 及新台幣玖佰零參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 金貳仟零肆拾柒萬陸仟參佰捌拾貳點參元及新台幣陸拾柒億壹 仟捌佰伍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光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肆仟肆佰玖拾柒萬陸仟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陳民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肆仟伍佰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⒋陳和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仟壹佰零陸萬參仟元,除應 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⒌陳玉蓮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玖佰拾壹萬玖仟伍佰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李祈霖、陳慧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佰拾伍萬捌仟玖佰 貳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連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 帶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甲、前提背景事實:
壹、取得製藥公司舊廠土地開發利益後,包裝殘餘價值、喬裝臺 資企業來臺上市:
WANG MINGLIANG(中文姓名:王命亮,下稱王命亮,由本院通 緝中)為廈門奔馬實業有限公司(設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 區○○○000號「五礦大廈」19樓,下稱奔馬實業公司)之代表 人,黃文烈則係奔馬實業公司之監察人,並為奔馬實業公司 百分之百轉投資之子公司即廈門協力集團有限公司(設「五 礦大廈」18樓,下稱協力集團公司)及廈門協力五金礦產進出 口有限公司(設「五礦大廈」17樓17D,下稱協力五金公司) 之代表人,王命亮與黃文烈共同主導包含前開公司在內之「 奔馬協力集團」(該集團組織架構詳如附圖一所示)之營運 ,原以開發地產為主業,嗣因其看中大陸地區國營企業「華 源集團」所屬上海華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即上海華 源長富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控股、位於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30 1號之六安華源製藥有限公司(其前身為「朝陽化工廠」、「 安徽朝陽製藥廠」,下稱六安華源公司)之廠房所在地段具 龐大土地開發商機,遂於民國97年6月間,利用「華源集團」 財務危機欲重整資產之際,以奔馬實業公司之名義購入六安 華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旋啟動廠房搬遷事宜,以謀六安華 源公司位於前開解放北路之土地開發利益,故於99年間,將六安 華源公司廠房完全騰空遷至安徽省六安市近郊之經濟技術開 發區皋城東路與經六路口之現址。又王命亮與黃文烈另圖將六安華 源公司之現存製藥資產包裝成生技產業轉往海外上市,藉以 擴充「奔馬協力集團」開發地產所需之鉅額資金來源,因適逢9 7年間我國政府大力推動「海外企業來臺上市」政策(俗稱「鮭 魚返鄉」),加以黃文烈具有臺籍身分,王命亮乃選擇以臺 灣作為海外上市之地點,而為將六安華源公司喬裝成臺資企



業,以營造黃文烈衣錦還鄉之假象,王命亮遂將六安華源公 司與「奔馬協力集團」間之股權結構進行切割,先於98年4月 間,安排奔馬實業公司將所持有六安華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 全數轉讓予王命亮及黃文烈於98年3月間共同出資成立之六安優智 企業諮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為王命亮之表姪王長寶,實 際持股人為王命亮、黃文烈,下稱六安優智公司),復於100年 4月間,安排由六安優智公司號稱以人民幣9,088萬元之價格 ,將六安華源公司百分之百股權全數轉讓予王命亮於100年1月26 日設立之英屬維京群島商Longterm Lista Limited(登記資 本額為美金100元,原始股東名冊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下稱 Longterm Lista公司),再於102年12月30日,由Longterm L ista公司之股東將其各自所持有、合計百分之百Longterm L ista公司之股權全數轉讓予黃文烈於102年11月間設立之英屬開 曼群島商PHARMALLY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IMI TED(即英屬開曼群島商康友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康友 公司),至此完成由康友公司透過Longterm Lista公司而間 接持有六安華源公司之控股結構(其股權之轉換安排詳如附 表一之一所示,康友公司控股架構詳如附圖二所示),藉此 隱藏六安華源公司與「奔馬協力集團」之實質控制關係,康友 公司並於104年1月6日在臺灣完成外國公司臺灣辦事處之設立 登記(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1807室,登記實收資 本額新臺幣5億5,000萬元〈即55,000仟股〉,其上市前原始股 東名單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復於104年3月25日在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證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 號:6452,股票簡
  稱:康友-KY)。
貳、安排人頭充當原始股東,藉此分散股權之手法來迴避內部人 持股變動之申報義務,以備上市後能盡早以人頭股東名義賣 股套利:
一、康友公司上市前之原始股東,依其持股多寡計有如附表二之 一所示之PROFIT GATE INVESTMENTS LIMITED(中文名稱:利 來投資有限公司,下稱PROFIT GATE公司)、黃文烈、FINELU CK ENTERPRISES LIMITED(中文名稱: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FINELUCK公司)、DAWN MAPLE LIMITED(中文名稱:旭 楓有限公司,下稱DAWN MAPLE公司)、MAX MARKET INVESTM ENTS LIMITED(中文名稱:富世投資有限公司,下稱MAX MA RKET公司)、RAY GRAND HOLDINGS LIMITED(中文名稱:利 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RAY GRAND公司)、HOODEX DEVELOPM ENT LIMITED(中文名稱:浩達發展有限公司,下稱HOODEX 公司)及梁凱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法人及自然人,惟



最大股東PROFIT GATE公司之負責人為黃文烈,其股東僅有 黃文烈及其前妻陳淑慧(由檢察官另行通緝)2人,而FINELU CK公司之負責人為王命亮且由其主導,另DAWN MAPLE公司、 MAX MARKET公司及RAY GRAND公司之代表人雖分別登記為何 榮霞(由檢察官另行通緝)、ONG TIONG YUN(中文姓名: 王長雲,下稱王長雲,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及施煒楠(由檢 察官另行通緝)等境外人士,然均為王命亮所安排之人頭, 尤以MAX MARKET公司之代表人王長雲即為王命亮之堂兄,至 HOODEX公司之代表人金愷(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則係在廈 門經營地下匯兌、與王命亮及黃文烈素有資金往來之台商, 其僅占有百分之9.5之股權,至梁凱光因具有臺籍身分,亦 為王命亮安排之人頭股東,故扣除金愷所持有之股份後,康 友公司其餘9成以上之持股均由王命亮及黃文烈實質掌控, 並藉由安排人頭持股以分散股權之手法,使DAWN MAPLE公司 、MAX MARKET公司、RAY GRAND公司、HOODEX公司及梁凱光 等人之持股均低於百分之10之法定上限,藉以降低康友公司 來臺上市前應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之股份總額(即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8條之9、第10 條等規定),並迴避該公司上市後股東持股變動之申報義務 (即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俾便其等於康友公司上市後 ,得隨時利用該等人頭股東出脫持
  股用以套取現金。
二、黃文烈自康友公司於104年1月6日在臺完成外國分公司之設立 登記時起,即擔任康友公司董事長,且至108年5月10日以前 ,亦兼任康友公司總經理及六安華源公司董事長;章永鑒(由 檢察官另行通緝)原任康友公司財務長兼會計主管,並於10 7年10月11日以前,兼任六安華源公司財務總監,嗣於108年5月 10日升任康友公司總經理,於109年8月6日辭職;蔡曉梅(由 檢察官另行通緝)原任康友公司稽核主管,於108年5月10日 升任康友公司財務長兼會計主管,於109年8月6日辭職;衣學 福(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係六安華源公司總經理,於108年9月3 日解任,並由王仁禮(由檢察官另行通緝)接任該職務;葉建 平(由檢察官另行通緝)自107年10月11日起擔任六安華源公 司財務總監;王浩(由檢察官另行通緝)自108年5月10日起 接任康友公司稽核主管,並兼任六安華源公司稽核主管,於1 09年8月6日辭職;吳濱濱(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則為康友公 司董事長特助,於109年8月6日辭職;萬霞玲(由檢察官另行 通緝)為康友公司員工;陳景漢(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則係 王命亮之秘書;劉麗清(綽號:蛋白,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歡」均為六安華源公司稽核人員,



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武俊」則為六安華源公司財務部之 出納人員。又陳柏榮為陳淑慧之親侄,在康友公司位於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18樓1807室之臺灣辦事處擔任行政助理 ,另楊意敏(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劉于伶(由檢 察官另為不起訴之
  處分)則為康友公司臺灣辦事處之會計及出納人員。參、慣性舞弊,更換會計師查核團隊以通過來臺上市審核門檻,  再虛灌銀行存款、隱瞞設定動產抵押以美化、杜撰財報:一、「奔馬協力集團」成立之初,其用以購入「五礦大廈」等資 產之資金來源,除部分是由新加坡商人董順成(即附表一之 二編號7所示之Longterm Lista Limited原始股東)提供外 ,泰半均係向銀行貸款而來,其後陸續以集團旗下如附圖一 所示之協力五金公司、廈門協力工藝品進出口有限公司、廈 門協力糧油食品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協力糧油公司)、廈 門協力土產畜產進出口有限公司、廈門瑞道進出口貿易有限 公司及福清華亮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福清華亮公司)等名義 向中國中信銀行廈門分行貸款共計人民幣4億5,797萬2,076 元,用以支應集團開發地產等資金需求,又因規劃將原屬廈 門地標之老舊建物即「五礦大廈」拆除改建之經費龐大,另 亦投資印尼房地產,加以按月支付銀行貸款本息之沉重壓力 ,王命亮及黃文烈除與當地放款業者即經營廈門富德勝典當 有限公司(下稱富德勝公司)之鄭炳強(由檢察官另行通緝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擔任深圳華南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鄭大報」間有資金借貸外,為籌措集團穩定而充沛之資金 來源,即圖謀將六安華源公司遷廠後所剩餘之價值包裝成生 技產業來臺上市,再將臺灣發行股票所募得之資金匯回廈門 供王命亮及黃文烈統一調度使用,而康友公司在臺申請股票 第一上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第28條之1、第28條之3之規定,須檢送經會計師簽證 之合併財務報告,故王命亮及黃文烈於98年間,原欲委任普 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PwC,下稱普華永道事務所)廈門分 所進行簽證,遂先由普華永道事務所臺灣分所即資誠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斯時派駐在廈門分所之會計師梁華玲、李國綸前 往廈門「五礦大廈」辦公室內與黃文烈洽談後,即親自轉往 六安華源公司進行實地查核,並由廠方當時擔任現場作業人 員之葉建平等人負責接待,於6天查核期間中,李國綸等查 核人員對於六安華源公司提出之財務報表進行詢問、分析、 比較,發現六安華源公司帳證混亂,並有諸多舞弊情事,認 為無法評估其金額及影響範圍,且無法在該公司財務報告上 真實反應,應未達到得以上市之標準,經向黃文烈反應後均



未見積極改善,普華永道事務所遂放棄簽立查核委任契約, 其後王命亮及黃文烈遂於102年間,轉而與勤業眾信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下稱勤業眾信事務所)簽立查核委任契約,由 會計師施景彬、卓明信於103年10月7日完成康友公司及其子 公司100年度、101年度、102年度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 ( 如附表五之三編號2)、102年11月7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 報告(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查核簽證,並103年第2季合併財 務報告、103年第2季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核閱簽證及內部控 制審查報告,又於103年10月24日完成康友公司及其子公司 內部控制審查報告,再於104年1月29日完成康友公司及其子 公司10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如附表五之三編號3)、103年 度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如附表五之三編號4)查核簽證及 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俾利嗣康友公司於103年10月27日申請 股票上市,復於104年1月30日申報公開發行及配合初次上市 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其後,康友公司股票於  104年3月25日正式在臺掛牌上市。
二、王命亮、黃文烈、章永鑒、蔡曉梅、衣學福、王仁禮、葉建平、 王浩、吳濱濱、萬霞玲、陳景漢、陳歡、劉麗清、武俊及陳淑 慧、何榮霞、王長雲、施煒楠及金愷等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康 友公司上市前之原始股東之代表人(下合稱王命亮及黃文烈 等人,或王命亮及被告黃文烈等人),自102年間起,均明 知六安華源公司於當地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錦繡花園支行 (下稱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 0000000000000號),各於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日期,帳戶 內僅有如附表五之一「實際金額」欄所示之各該存款金額, 且六安華源公司於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並無任何定期 存款,竟為訛稱六安華源公司獲利良好、財務健全之假象,以利 康友公司順利在臺上市及維持較高股價,竟各虛增如附表五 之一「已知虛增存款金額」欄所示之活期及定期存款金額, 進而分別於編製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25所示康友公司及其 子公司各季度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時,各在合併資產負債表 中分別虛偽填載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25所示「現金及約當現 金」或「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附表五之三編 號17所示之自107年1月1日起之財務報告,即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9號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之 會計科目金額,虛增康友公司各季度及年度之存款金額。俟勤 業眾信事務所為查核康友公司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23所示 財務報告,歷次派員前往大陸地區,對六安華源公司之各家存 款銀行發送銀行函證之詢證函時,王命亮及黃文烈等人為避免



虛增存款乙事東窗事發,就勤業眾信事務所查核六安華源公 司之徽商銀行存款帳戶事宜,均刻意安排葉建平、陳歡及武俊 等人陪同勤業眾信事務所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21所示審計 員前往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並佯以打印對帳單及函 證回函用印耗時為由,而將各該審計員強行帶往該銀行2樓之 VIP室等候,致各該審計員均無從親眼目睹徽商銀行六安錦繡 花園支行人員打印六安華源製藥公司存款金額對帳單及函證回 函用印之過程,其後再由武俊將偽造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至2 1「不實銀行對帳單或銀行函證回函所載金額」欄所示之徽 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帳戶對帳單及登載不實之徽商銀行函 證回函交付與不知情之各該審計員,各該審計員再於工作底 稿之MEMO中記載其等有親自辦理打印銀行對帳單及函證用印之 文字,實則,各該次查核均未親眼目睹列印對帳單及在函證 回函用印之過程,亦未直接向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人 員取得對帳單及函證回函。其後,勤業眾信事務所如附表五 之三編號1至23所示簽證會計師,即因未實際參與徽商銀行 之函證過程而逕於如附表五之三之一編號1至23「查核報告 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五之三編號1至23所示康友 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或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復於109年初查核康友公司108年度財務報告期間,因COV ID-19疫情因素,勤業眾信事務所自此時起即改以國際快捷 郵件(International Express Mail Service)方式寄送詢 證函予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詢證函以查核康友公司如 附表五之三編號24至26所示財務報告,並按六安華源公司陳 歡、劉麗清提供函證收件人「陳小龍」(108年度)、「陳 磊」(109年第1季、第2季)寄送詢證函,而陳歡劉麗清 則佯以追蹤郵件進度為由,向不知情之勤業眾信事務所審計 員要求提供進而取得快捷追蹤碼,致各該詢證函於送往徽商 銀行途中,遭六安華源公司人員所攔截,復由六安華源公司財 務部出納人員武俊於函證回函上蓋用偽造之徽商銀行印文, 虛偽表示六安華源製藥公司於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帳戶 內確有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2、23所示「不實銀行對帳單會銀 行函證回函所載金額」欄所示活存金額及定存金額後,再由冒 充徽商銀行六安錦繡花園支行函證聯絡窗口之「陳磊」將各該 函證回函寄回勤業眾信事務所。其後,勤業眾信事務所如附 表五之三編號24、25所示簽證會計師,即因未實際參與徽商 銀行之函證過程而於如附表五之三之一編號24、25「查核報 告日期」所示日期,對如附表五之三編號24、25所示康友公 司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或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至如附表五之三編號26所示財務報告,則因勤業眾信事務



所如附表五之三編號26所示簽證會計師於109年8月6日主動 終止委任,而未完成核
  閱簽證。
三、復於108年間,中國中信銀行因受大陸地區官方金融貪腐調 查後開始積極向企業收回貸款,本即高度財務槓桿操作之「 奔馬協力集團」旋即面臨前開「參、一、」所述向中國中信 銀行廈門分行貸款遭催收之壓力,王命亮及黃文烈為求緊急 周轉,遂於108年9月12日,安排以協力集團公司之名義,與 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下稱贛州銀行廈門分行) 簽訂「授信額度協議」,約定人民幣1億5,815萬元之授信額 度,其授信額度使用期限至109年9月12日止,又於同日以協 力集團公司名義,與贛州銀行廈門分行簽訂3份「流動資金 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300萬元、人民 幣2,600萬元及人民幣1億1,715萬元,其借款期限均為108年 9月12日至109年9月12日(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均為該〈授 信額度協議〉之組成部分),並由黃文烈代表六安華源公司 與贛州銀行廈門分行簽訂2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由 六安華源公司提供其所有土地、廠房設定抵押權及504項機 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權予贛州銀行廈門分行,其抵押擔保之 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億3,722萬5,000元,於同前之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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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