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程譯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 僑泰高級中學 彰化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7日 30,0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