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遠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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