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1號
TCDV,113,重訴,51,2024061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鄭素宜
被 上訴 人 鄭素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 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0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 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