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47號
TCDV,113,重訴,347,202406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原 告 黃政堅
被 告 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韡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應繳裁判費為108,800元,惟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7,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