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22號
TCDV,113,重訴,322,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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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李應三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李黃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9萬4091元。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 224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 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 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 0000地號土地,及其同段9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下稱系爭房地);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就聲明㈠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及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斷。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0號建物及土地(下稱96號房地),於000 年0月00日出售單價為每坪46萬3145元(2350萬元÷50.74坪=4 6萬3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酌96號房地距離系爭房地 約260公尺,且96號房屋為屋齡37年、兩層樓之透天厝,而 系爭房屋為屋齡約40年、兩層樓之透天厝,兩者條件類似, 且系爭房地位置緊鄰臺灣大道,交通位址更佳,有卷附查詢 結果、GOOGLE地圖影本可參,堪認以96號房地前開交易價格 應可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應屬合理。 是以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坪46萬3145元 即每平方公尺14萬0101元【463145÷3.305785=140101,元以 下四捨五入】 ,系爭房屋面積為117.73平方公尺(111.48+



6.25=117.73),價額為1649萬4091元【117.73×140101=000 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49萬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9萬4951元外,尚應補繳6萬2249元。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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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