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93號
TCDV,113,重訴,19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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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振彥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 告 廖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410,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太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23日邀同被告廖繼宏廖士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億5仟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嗣被告建太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至8「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分別如附表「借款期間」、「年利率」欄所示,並約定上開借款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建太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借款僅償還本息至112年12月28日止;就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借款僅償還本息至112年12月9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上開借款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4,410,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廖繼宏廖士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權本金54,410,5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建太公司、廖繼宏廖士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保 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 請單、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5至20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等對於原告上 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未到場,亦未另行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亦分 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經查:本件被告建太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 ,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 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廖繼宏廖士賢既為被告建太公司對原告所負本 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建太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科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1 3,6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1,2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8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4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133,32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1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8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266,64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1.8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00,000元 109年8月28日起至114年8月28日 66,64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16%)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9,000,000元 112年8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 9,0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133%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07%)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38,000,000元 112年8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 38,000,000元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133%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07%) 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4,800,000元 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1月3日 4,595,161元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022%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2589%)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1,200,000元 112年8月9日起至113年1月3日 1,148,790元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2022% (按本行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按季浮動,加碼年率2.22589%)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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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