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3年度,6號
TCDV,113,醫,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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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6號
原 告 陳林桂花
訴訟代理人 陳俐君
甘大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誠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陳德誠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8,7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
院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應給付
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
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
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0
萬元(計算式:80萬元+8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84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8,700元,原告尚應補繳8,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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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