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03號
原 告 AB000-A11213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楊惠雯律師
被 告 薛OO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
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與伊同居之前夫為朋友。被告於民國112年3 月4日晚間前往伊住處,參加伊前夫舉辦之聚會,至翌日( 即113年3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趁宴會客人接續離去,而 伊前夫因不勝酒力而上樓回房休息,現場四下無人之際,見 伊獨自整理宴會現場餐桌遺留之物品時,在違反伊之意願下 ,接續以徒手拉扯伊其中一肢腿至其雙腳中間夾住,致伊無 法抗拒,並以雙手分別伸入伊內衣內及內褲外撫摸伊胸部及 下體隱私部位,伊持續抽離反抗,惟被告復而從後面環抱伊 ,並再次以雙手分別伸入伊內衣內及內褲內撫摸揉捏伊胸部 及下體隱私部位。伊抗拒並逃離至廚房,被告仍持續為撫摸 揉捏行為並跟隨伊至廚房處,甚而一度觸摸到陰道口。伊為 防止被告可能進一步將手插入伊陰道,便以雙腳打叉並往後 蹲下之方式防衛,伊因蹲下而跌坐躺倒,被告則因伊跌坐躺 倒致其整個人跨坐在伊身上,惟仍持續一隻手撫摸伊胸部, 另一隻手撫摸伊下體。其間伊持續扭動並以手朝被告揮舞, 以此等方式抗拒被告之行為,後伊與被告紛紛站起,被告仍 趁伊轉身之際再次抱住伊並移動至餐桌。伊與被告在餐桌旁 坐下後,被告又以拉扯伊其中一肢腿至其雙腳中間夾住之方 式使伊無法抗拒,並以雙手撫摸伊胸部,伊以口頭要求被告 停止撫摸行為,惟被告仍置之不理,違反伊意願而持續為之 ,以上開接續行為強制猥褻伊得逞。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通 費用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貳、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表示認諾。
參、得心證之理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 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 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 ,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5日(見附民 卷第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肆、本判決係依原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職權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