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68號
TCDV,113,訴,1268,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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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張靜玲
被 告 陳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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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