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沈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鄞芷涵、林承亮、宋旻錡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