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42號
TCDV,113,補,1442,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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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蕭宇呈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銀宗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2,1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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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