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被 告 劉泰緯即劉睿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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