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15號
TCDV,113,補,1415,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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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洪正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
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
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
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
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原
告訴請被告拆除違建(基地台、強波發射器等)之目的,
在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原告勝訴所得
受利益,應為該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部分之使用收益,則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
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參酌因公寓大廈基地之
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
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
果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等應依各自所設置於臺
中市第一廣場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道○段000號12樓,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之1
」之屋頂上(含突出物)之基地台及附屬線路及強波發射
器等設備全部拆除並回復原狀等情;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載明系爭占有部分之面積為何,亦未提出系爭大樓坐落基
地之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
基地台、附屬線路及強波發射器等設備所占用之面積,及
提出系爭大樓坐落基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供本院作
為核定裁判費之依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三)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本件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有與首揭條文之規定程
序不符者,因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各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或居所等足資明確特定當事人為何之相關記載及資料
予本院,以利本院送達相關文書及為訴訟進行,是爰命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臺中市第一廣場
大樓管理委員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臺中營運處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予本院,
如逾期未提出,本院亦將依法駁回此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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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