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88號
TCDV,113,補,1388,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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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梁詠潔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銘祥蕭芳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
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蕭芳宜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
,原告部分起訴不合程式,並致本院無法合法送達,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蕭芳宜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蕭芳宜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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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