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86號
TCDV,113,補,1386,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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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楊捷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1,9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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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