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睿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1,3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則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11,340,000
元,加計自113年4月17日起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3年6月4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75,9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合計為11,415,910元(計算式:11,340,000元+75,
910元=11,415,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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