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蕭家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7,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