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何○鎧
法定代理人 何○晏
陳○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軒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0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