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何安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仁惠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0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仁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