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郭偉仁
被 告 吳順德
吳思龍
曾詔英
吳順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