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孟玲玲訴訟代理人 張百勛律師被 上訴人 臺中市后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林玲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需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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