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0號
相 對 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主文欄第1項、第2項及理由欄 『戊OO』 『乙OO』 當事人欄、主文欄第3項及理由欄 『丁OO』 『丙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