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寶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盈建材有限公司、張柏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本票原本。
㈡確認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06年7月29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倘無誤,應提出相符之本票到院並具狀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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