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677號
TCDV,106,司票,567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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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寶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盈建材有限公司張柏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本票原本。
  ㈡確認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06年7月29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倘無誤,應提出相符之本票到院並具狀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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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