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聲字,113年度,27號
TCDV,113,消債全聲,27,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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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馬君瑜馬立


代 理 人 張思涵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88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4月8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3年8月5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 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44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 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 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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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