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60號
TCDV,113,救,60,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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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芳玲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戊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
補字第2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 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8,85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 費用明細、薪資明細表、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員工對話紀錄 、勞退提繳異動查詢及明細表、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 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 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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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敞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