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507號
TCDV,113,家親聲,507,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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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王小萍 住○○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毅炫李承軒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關於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5項第12款、第74條、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別可明。又家 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乙○○、甲○○應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聲請人終老之日止按月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 同)10,000元,又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參照內政部統 計處公告之111年度臺中市簡易生命表,聲請人之性別平均 餘命為40.94年,是本件請求扶養費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 且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據 此計算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甲○○給付扶養費之標 的價額合計為2,88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 2人=2,4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本 件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標的價額計算之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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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