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1號
TCDV,113,家繼簡,21,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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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
原 告 趙國勛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趙桂蓮
趙玉元
趙樹德
趙林欽
趙林榮
趙桂鳳
趙桂鶯
趙靖玟(原名:趙桂華


趙林和
趙桂蓉
趙淑甄
趙偉勝
趙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3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全體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然被告趙靖玟於113年6 月14日具狀聲請變更送達地址並請求開庭,該民事聲請狀於 113年6月18日庭後始送達本院民事庭,且被告趙靖玟陳明其 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而未收得本件開庭通知,故為保障被告趙 靖玟訴訟上防禦之權利,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 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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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