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崎清
相 對 人 橫溝美帆即吳懿宣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 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如該再審之訴經法院判決有理由,即 排除日本籍之相對人繼承吳黃栗所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新 臺幣(下同)661,853元之權利,是自有聲請假扣押保全上 開款項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許就661,853元提存法院保管6 個月,待法院判決確定始解除假扣押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 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 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之規定 ,假扣押係以保全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假扣押之 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以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 為金錢給付之給付之訴為限,至於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非 以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為內容之給付之訴,均非假扣 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受理在案等情,除有索引 卡查詢單在卷可考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家補字第1 14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聲請人所提起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其性質乃形成之訴,並非請求金錢給付或得易為金錢給付之 給付之訴,非屬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訴訟,亦無依假扣押 程序保全執行之餘地,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分割遺產 再審之訴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