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吳明儒
上列聲請人因明儒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儒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 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00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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