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908號
TCDV,113,司聲,908,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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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錠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宜
相 對 人 沈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5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80萬元(債券代號:A0711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 3年度司裁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 物,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53號為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 和解,相對人錠昌工程有限公司謝靜宜沈秉鋐(下合稱 相對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 第335號民事裁定、本院113年度存字第653號提存書、相對 人簽立之同意書、錠昌工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印鑑證 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首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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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