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445號聲 請 人 施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嘉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提示日為何?相對人高嘉莨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法務 部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相對人陳報之利息起算日並無 從對相對人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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