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5445號
TCDV,113,司票,5445,2024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45號
聲 請 人 施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嘉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為何?相對人高嘉莨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法務
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相對人陳報之利息起算日並無
從對相對人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