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黃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永康地政士即鄒志國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
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所有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土地登
記謄本及大肚區福山段445建號(門牌:台中市○○區○○
路○段000巷0弄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