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范家豪
代 理 人 范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毅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莊毅昇於民國110年11月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日,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立有借據並簽發同面額 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6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 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東寶一段 148 60.35 3分之1 2 臺中市 潭子區 東寶一段 149 29.73 3分之1 3 臺中市 潭子區 東寶一段 161 6.6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