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里區○○
法定代理人 林永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OO即陳OO之繼承人
輔 助 人 陳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OO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8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8月22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佑昌,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佑昌邀同陳OO為保證人於⑴民國110年8 月30日⑵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2,000,000 元⑵新臺幣1,0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30年8月30日⑵民國 130年12月16日,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 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 1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 金⑴新臺幣1,890,160元⑵新臺幣959,06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又債務人陳佑昌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死亡,相對人陳OO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承受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陳佑昌之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 查詢結果、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南湖段 773 59.95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0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49.2 二層:54.24 合計:103.44 全 部 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