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7327號
TCDV,113,司執,97327,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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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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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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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秀圓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王秀圓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東區,此有卷附之債務人王秀圓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 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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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