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839號
TCDV,113,司促,17839,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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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陳淞鴻


債 務 人 謝典翰


債 務 人 簡郁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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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