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831號
TCDV,113,司促,1783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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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31號
債 權 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依 卷附經銷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 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而本件 債務人潤榮企業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1樓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查本件債 權人僅依據卷附合約書第五條第六款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 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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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