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401號
TCDV,113,司促,17401,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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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品諼即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
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
先敘明。
㈡爰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
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
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
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
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725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影本。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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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